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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5-31 ·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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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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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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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并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同时将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9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四)受邀的在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主持。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负责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及时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日期,并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做好准备。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9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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