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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地方法规2023-04-18 · 共 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18
邵阳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参加。
第2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对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状况将氨氮、锰、锑等地域性元素列入常规检测项目,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督促供水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3条
本规定 自 2023年6月1日 起施行 。
第4条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设施管理及运行管护。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与其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达不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规模集中供水单位进行日常性水质检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第5条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供水措施: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 (三)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设备、管网和消毒剂,并加强维护管理; (四)自备水源供水设施、非饮用水供水设施不得与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设施、管网相连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6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实行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洪、干旱、冰雪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保障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应急调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供水单位应当增加水样抽取数量和频次,根据水量、水质、天气变化等及时调整饮用水消毒剂投加量,保证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