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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6-05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6-05
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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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南广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广河流域,是指由南广河宜宾段干流、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珙县、兴文县、筠连县、高县、长宁县、翠屏区、叙州区的相关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南广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及珙县、兴文县、筠连县、高县、长宁县、翠屏区、叙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大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南广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南广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协作、水利建管、生态补偿、应急联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区域协作,促进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云南省昭通市及相关县的跨区域协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8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南广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南广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11条
南广河流域实行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等水资源超载地区制定超载治理方案,依法采取削减不合理用水、停止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强化节水及优化产业结构、开展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资源紧缺地区和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依法采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等措施。
第12条
南广河流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 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方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13条
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南广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并向社会公告。 南广河流域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违法侵占河道水域。
第14条
南广河流域干支流岸线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南广河干支流岸线。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禁止在南广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管控要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南广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南广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排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不能达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标准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分类处置。
第17条
南广河流域的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第18条
南广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各取水单位的利益,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南广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编制辖区内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等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提高流域水资源调控能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多源互济、蓄丰补枯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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