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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5-31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31
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净化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化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3条
城市发展应当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建立多专业融合、部门分工协作、常态化全流程管控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5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等工作。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论证咨询意见。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由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工程建设、水文水利、应急管理、市政园林、气象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损害海绵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8条
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指标,突出系统化全域谋划,注重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或者修编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以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等内容。
第10条
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编制或者修编建筑、道路、绿地等有关行业规划设计导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行业技术指引、施工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规程等文件,完善本市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系统化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13条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雨污分流改造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防治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提高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方案,优先保护城市原有生态系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持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
第14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海绵设施建设内容,在批复中应当载明海绵设施建设要求。
第15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总量削减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性指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依据。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明确并督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和要求。
第16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对下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论证: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城市水循环系统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三)对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宗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第17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中的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18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负首要责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实施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管控。
第19条
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降低海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影像留存、原材料取样检测等监理方式加强监理,确保项目按图施工。
第20条
海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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