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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06-06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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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
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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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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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4条
自治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发展矿业生产。
第5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自治县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保护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自治县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品经营权,依法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挠国家、集体、私营和个体依法进行矿业生产。
第6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7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制定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矿业审批权限,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并颁发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四)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地质勘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五)依法对矿山企业收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六)建立地质资料档案,为开发矿产资源积累、提供资料;
(七)受理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八)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承担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
第10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质勘查单位作业结束,应当履行完成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撤离作业区十日前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第11条
探矿权人或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由,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1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开采。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开矿、采石等活动。
第13条
鼓励地质、采矿等工程技术人员对自治县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科学采矿方面的技术指导。
第14条
开办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
(三)具有符合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有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五)办矿负责人应当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知识;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15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矿产可采储量和矿山规模而定。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16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设置界桩或者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界桩和破坏地面标志。
禁止越界采矿,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第17条
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大型矿山企业满三年,中型矿山企业满二年,小型矿山企业满一年,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18条
采矿企业应当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19条
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进行储量动态管理。井下开采的矿山企业,每季度测绘一次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半年测绘一次露天开采现状图。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者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第20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考核指标,提高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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