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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5-31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31
台州市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条例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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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化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改革,优化金融服务环境,支持小微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扶持,以可负担的成本为小微企业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本条例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小微市场主体的普惠金融服务促进的相关活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导向、政策激励、包容审慎、科技创新、数字赋能、健康可持续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重大问题,为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提供财政和政策支持。
第5条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的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工作。 ​ 第二章 金融产品与服务 ​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的特色支行或者专营机构。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小微企业机构体系。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地方金融组织合理布局。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发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产品,在产品渠道、还款方式、担保制度、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多样化服务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第8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化信贷结构,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减少贷款附加费用,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改善小微企业信贷环境。
第9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提升信用贷款服务能力,提高信用贷款比重。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征信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探索和完善符合小微企业特征的金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小微企业开展多维度金融信用评价。
第10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物范围,优化担保物评估机制;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或者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动产、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登记手续,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健全动产融资支持配套政策,加强动产融资工作宣传。
第11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制定和实施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工作,扩大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知识产权专利执行险等常规险种保险覆盖面。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与知识产权前瞻布局、质押融资、许可转让、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的保险业务。
第12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商业汇票融资等场景化、线上化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商业汇票产品技术创新,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13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开展还款续贷方式创新,根据小微企业差异化生产经营周期,应用推广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循环贷等产品和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无还本续贷。
第14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开展合作,探索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分担模式。
第15条
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小微企业金融债等各类金融债,开展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主动负债业务,增强对小微企业提供持续信贷的能力。
第16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提升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完善符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价办法,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17条
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推动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创新小微企业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在绿色信贷识别、绿色主体评价、绿色信息共享、绿色转型、碳核算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开展小微企业绿色金融服务工作。
第18条
支持金融机构在乡镇等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农村信息数据化等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结合县域产业特征,创新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产品,加大对山区县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19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升外汇金融服务能力,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的跨境投融资和结算服务,创新汇率避险产品、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引导小微企业提高抵御汇率波动风险能力。
第20条
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专业市场、城市商圈、居民小区等开展社区化经营,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提供信贷、理财等方面的定制化产品和服务。 鼓励网格化社会治理与社区化经营有效联动、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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