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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地方法规2023-06-0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6-0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2011-07-29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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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3条
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第4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职务,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 ​ 第二章 任免范围 ​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
第5条
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6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7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8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9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迁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10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11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决定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调查任务完成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 ​
第12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代理省长的职务。
第13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14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15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16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 第三节 省监察委员会 ​
第17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主任,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第18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19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20条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 第四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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