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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6-15 · 共 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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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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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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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审议、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和会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调研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组成人员有变动的,适时在预备会议上调整。
第16条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17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应当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8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和各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五)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第20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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