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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3-05-30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30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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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三角洲,是指以东营市垦利区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的扇形区域。
第2条
本条例 自2023年8月1 日起施行。
第3条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将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5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洋渔业和黄河河务、气象等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宣传报道,依法对破坏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7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保护规划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黄河河务、气象等部门和机构,编制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9条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等国家有关规划的要求,与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黄河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需求,突出地域特色,推动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第10条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绿色生态廊道、水安全保障等内容。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11条
在黄河三角洲进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工业、农业、渔业、旅游、油气勘探开发以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符合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12条
黄河三角洲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
第13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黄河河道及其备用入海流路岸线管控,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14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黄河水量分配和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利用黄河水和外调水,统筹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第16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
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17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列入国家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第18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比例。
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鼓励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支持沿海缺水地区将淡化海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以及重要应急备用水源。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根据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目标、河流水系分布情况,以天然湿地保护与修复为重点,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水系连通机制,保障生态补水途径畅通,修复受损湿地。
第20条
禁止在黄河三角洲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违法围垦河道;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围填海活动。
第四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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