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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地方法规2023-06-07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6-07
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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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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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鄂温克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城市市区除外。
第3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第4条
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第5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司及红花尔基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嘎查、林场、社区、各级自然保护地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本施业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野外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6条
自治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旗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的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经自治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后分期组织实施。
第7条
自治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农场、牧场、各级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方案,并报自治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第8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负责自治旗境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自治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林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负责本施业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自治旗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工作经费(办公、油料、装备、保险、森林脑炎疫苗接种、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应当统一纳入自治旗财政预算。
第9条
自治旗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灭火机具,负责本责任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作业区及外围一公里范围为作业单位防火责任区。
第10条
自治旗境内毗邻的行政区域或者林业施业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11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长、短期预测预报服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将监测到的森林草原火情及时通报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学校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教育。
第12条
雇用他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对所雇用人员加强防灭火安全教育,并承担防灭火管理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引发火灾。
第13条
途经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铁路经营单位负责铁路沿线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并配合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14条
在林牧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验收。在林牧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
第15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设置林缘机耕防火隔离带,自治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林缘机耕防火隔离带进行质量验收,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16条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及供热管道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日常维护或者在野外施工作业中,应当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或者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做好防火责任区内的防灭火工作。
第17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油库、仓库等重要设施周围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蒙古包、篷车、板房等应当设置倒灰坑,配备灭火工具。
第18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督查工作,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等问题,及时消除整改。
第19条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间,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20条
防火期内严格执行火源管理制度,禁止野外擅自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由自治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司及红花尔基林业局施业区的生产用火,由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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