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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3-06-07 ·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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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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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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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辖区内承担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3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按照职责清晰、权责一致,条块协同、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委领导、党政统筹、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管理体制,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精细管理,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5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基层治理,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驻)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做好辖区内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应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指挥调度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第6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族群众守望相助,维护首府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7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群众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培育新时代新风新貌。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8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9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10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出(驻)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12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贯彻实施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民族宗教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开展辖区城镇管理、人口管理、环境保护、秩序治理、垃圾分类、物业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统筹辖区资源,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五)推进社区发展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协助做好国防教育、兵役、双拥、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实施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卫生健康、社会救助、为老服务、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街道办事处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工作事项派交居民委员会承担。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14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服务标准和采购目录,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依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15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推动更多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驻社区服务站点办理。
第16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依据事权范围制定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及时回应、解决群众的诉求。
第17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就业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辖区劳动力资源信息采集、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意向收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18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和反映辖区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组织落实相关保障政策,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等做好社会救助和帮扶工作。
第19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工作部门健全辖区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第20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工作部门建立完善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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