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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3-06-08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6-08
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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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动制造业企业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实现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第2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转型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畅通对接渠道,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合作。
第3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围绕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诊断咨询、应用培训、测试评估等服务。
支持建立公共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开放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和低成本、轻量化、模块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
第四章 生活数字化转型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促进公共服务和生活方式创新,构建共享和谐的数字生活。
第5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城市数字生活服务平台,支撑各类数字生活场景高效建设、弹性部署、快速迭代和持续稳定运营,提供个性化、实时化、场景化、内容化、互动化的消费和服务体验。
第6条
支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建设数字信用体系,依法促进和规范公共信用数据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信息等数据的汇聚整合应用。
第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健康、教育、交通、社保、就业、养老、商贸、文旅、体育、助困、社区生活服务等民生领域的数字生活场景建设,拓展数字乡村应用场景,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全覆盖。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转型
第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
第9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一体规划建设政务应用系统,实现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智慧监管、市域治理、利企便民、生态环境等信息系统集约建设、集成管理、协同联动。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推广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强化电子政务网络统筹建设管理,推进非涉密业务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整合迁移。
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政务云资源,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云平台,融入全省政务云体系。
第10条
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市一体化大数据资源体系,依法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与国家、省数据平台数据双向共享。
第11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全市“一网通办”统一办事入口,推动“一网通办”平台与城市数字生活服务平台融合,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系统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实现互联共享。
第12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建设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预警、城市重大事件指挥调度、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推动城市治理智能化、精细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应用场景创新,将涉及基层治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市容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接入“一网统管”平台,构建快速接办、直接催办督办机制,形成监管和服务相融合的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实现城市安全多专业数据融合、可视化分析研判、预警应急响应、高效联动处置,推动智慧城市和韧性城市建设。
第13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运行“一网协同”,建设全市一体化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优化完善“互联网+督查”机制,提升行政执行能力、辅助决策能力和行政监督水平。
第六章 数字生态
第1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与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数据要素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措施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第1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数字化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标准申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字化领域相关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
第1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字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将数字化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探索建立适应数字化转型发展需要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
第1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字化转型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第1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数字化转型智库,研究论证数字化转型工作中涉及的战略、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评估风险,提供专业建议。
第1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提升数据和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依法及时处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投诉和举报。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构建全市数字化转型安全保障体系。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数字化领域新技术、新应用研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数字伦理意识。
第20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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