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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3-06-02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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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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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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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6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省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并予公告。
补选本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和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常务委员会指导本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三)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议,批准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批准本级决算;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的名单;
(八)设区的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中需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九)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和控告的处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听取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17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司法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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