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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6-12 ·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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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当前版本
2004-06-09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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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第四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通过代表团团长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16条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18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9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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