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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6-29 ·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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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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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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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临时召集会议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闭幕会议,由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其他全体会议可由其他副主任主持。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办公厅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时候,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公民旁听。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第一召集人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轮流担任,其他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请假情况及原因,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会前报主任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及原因进行通报,全年进行汇总通报。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一半的,常务委员会予以书面告诫。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三分之二,或者一年内三次未请假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建议其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年底前会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举行联席会议,研究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草案)和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监督工作计划(草案)、代表工作计划(草案)。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常务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20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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