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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5-31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31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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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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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应当提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工作。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为审议、审查做好准备。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于会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9条
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报告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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