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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法规2023-06-01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6-01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当前版本
2012-12-20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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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3条
防治大气污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精准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
第5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推广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大气污染防治事业。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等节能减污降碳改造措施。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10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依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区域气象条件、自然地貌形态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将城市通风廊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畅通城市通风廊道。重点控制福州中心城区闽江两岸的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网格化监管,明确网格管理的范围、对象、标准和责任人。
第13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技术规范要求,规划和建设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环境管理,防止人为干扰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移动、改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非运维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经设立该站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第15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应当接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数据管理平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发现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16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园区以及外围天然气管网建设。
第17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维持其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因检修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检修或者故障期间,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的,应当停产,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修复前不得恢复生产。
第18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维护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
第19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查。对异常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当及时调查。存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应当立即通知重点排污单位组织维修,并在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重点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自动监测设备维修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包装印刷、制鞋等项目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
鼓励已建包装印刷、制鞋等项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
鼓励市政工程、各类建构筑物涂料、家庭装修使用水性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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