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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06-02 · 共 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6-02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2条
具有海南藏族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3条
本变通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4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