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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3-04-04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04
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 大清 河流域生态修复 与 保护,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 监督管理等 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清河流域, 是指唐河、大沙河及其支流和水库库区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浑源县、灵丘县、广灵县的相关行政区域。
第3条
大清河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 统筹兼顾、 协同共治 的原则。
第4条
市、 流域内县 人民政府负责 大清河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水土保持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规划和流域内矿山地质环境和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 流域内 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大清 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大清河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第6条
市、 流域内 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大清河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 组织 和个人积极开展流域生态保护宣传,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流域 生态修复与 保护情况的宣传报道。
第7条
市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 与 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清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灾害以及管理执法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共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 应急联动机制。
第8条
大清河流域实行河长制 ,分级分段依法开展河流保护工作。
第9条
编制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气象、旅游等规划,应当与大清 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 相协调。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与 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协同共治机制, 相互 协调、解决大清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市在共建共治、水资源调度、生态补偿等方面的跨区域合作。
第11条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需求,科学配置大清河流域水资源, 修复 河流水系,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恢复流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第12条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大清河 流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与评价,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数据库;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13条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大清河流域湿地修复,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第14条
市、 流域内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大清河 流域内的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建设 。 在 造林绿化工程区 、 封山育林区 和 中 幼林 抚育区 应当采取禁牧措施。
第15条
大清河流域 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内 禁止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跨河、临河建设桥梁、铺设管线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行洪、防洪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第16条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矿 山 采空区、沉陷区、矸石山区等区域,实施生态修复,进行综合治理。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17条
市 、流域内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大清河 水质监测,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垃圾处理、化工生产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恢复地下水环境和功能。
第18条
市、 流域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生态用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用水统一调度。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19条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空中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鼓励工业生产用 水 、河道生态、景观用水、城市绿化、建筑施工等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鼓励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矿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 、空中水 等非常规水源用于河 流 生态补水。
第20条
市、 流域内 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禁止设置排污口的重点保护河段。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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