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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3-07-20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0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2005-05-29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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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神州瑶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争当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标杆,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政治安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第3条
自治县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自治县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4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教育。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行为。 自治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充分听取各民族代表的意见,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
第5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二章 自治机关 ​
第6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治机关驻沱江镇。
第7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8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并有瑶族公民担任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0条
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11条
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第12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推动本县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过程中,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13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县,加强法治江华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一步健全全民普法工作体系,增强公民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和主动性。 自治机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14条
自治机关应当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建设的帮助和支持。
第15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监督。 ​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第16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组织、职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公民。 ​ 第四章 经济建设 ​
第19条
自治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实际,推动自治县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县以建设全国民族经济强县为目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产业建设,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发展新兴工业、绿色农业、瑶族生态旅游业和现代物流业。
第20条
自治县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实际,自主安排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加快交通、能源、水利、现代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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