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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3-05-08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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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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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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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共同富裕,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晃州镇。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自治县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治新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自治县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各项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8条
自治县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9条
自治县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引导自治县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自治县推广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10条
自治县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县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11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侗族代表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占比应与本民族在自治地方总人口中的占比相适应,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占比应与本民族在自治地方总人口中的占比相适应,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中,应当有侗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16条
自治县根据本县实际,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编制总额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 自治县所属工作部门要合理配备侗族工作人员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17条
自治县在苗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苗族乡。苗族乡乡长由苗族公民担任。苗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备苗族工作人员。 苗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适合本区域实际的具体措施,促进苗族乡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县采取措施,帮助苗族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第18条
自治县自主管理所属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需要改变时,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的同意。隶属上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19条
自治县积极培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林牧渔、经营管理、法治建设等专业人才,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定向培养、进修、挂职锻炼等形式培养紧缺人才;重视自治县各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选拔及任用,注意在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人才。 自治县在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以划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本县户籍报考人员,并可以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第20条
自治县建立人才引进和人才奖励机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医疗、家属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待;建立县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按规定设置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用于引进人才和稳定优秀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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