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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地方法规2023-07-27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7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3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坚持守正创新,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4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宪法 以及 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融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5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 等 普法责任制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6条
本市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落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第7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 和 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 工作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8条
教育部门应当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 加强对学校法治教育教学活动的 指导 和 监督 ,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强化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 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 依法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考核、法治副校长等制度, 强化宪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围绕安全、禁毒、国防、防灾减灾救灾以及防范校园欺凌、人身侵害等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与学生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 活动 ,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
第9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针对企业 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 的类型和特点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 防范法律风险,引导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第10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 针 对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失业人员、老年人、特殊困难人员等 的需求和特点,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提高其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的能力 。
第11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对其成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12条
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考核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关的培训考试,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推动开展法治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13条
市和区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拟订 本行政区域 的 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 组织实施 ,并向社会公开。 拟订 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 组织实施 。
第14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 ,制定本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计 划和普法责任清单 ,并对本系统、本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部署、督促和检查。 有关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 按照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的要求, 组织推动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15条
国家机关应当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并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第16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修改过程中,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社会参与 。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公布 后 ,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 采取新闻发布、立法解读、内容宣讲等形式进行宣传,增进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理解。
第17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 执法过程, 在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环节, 向行政相对人 、 利害关系人 和社会公众宣传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进行充分释法说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考试 。
第18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与司法过程有机结合, 利用办理案件各个环节充分释法说理, 运用公开开庭、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
第19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 部门 应当建立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和解读制度,组织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工作 者 应当在办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做好释法析理工作。
第20条
本市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度,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前学法等制度,通过法治培训 、 组织年度考法、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及 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等内容列为国家工作人员培训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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