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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3-05-11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11
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当前版本
2006-06-23
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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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芷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共同富裕,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治县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告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6条
自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树立文明社会新风尚。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8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占比应与本民族在自治地方总人口中的占比相适应,并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所占比例逐步做到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第10条
自治县根据本县的特点,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人员编制总额内设置工作机构,确定编制人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11条
自治县积极从本县各民族公民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稳定现有人才,引进外地专业人才参与自治县的建设。
第12条
自治县制定完善招录、招聘、遴选、引进人才制度,在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以拿出招录总额的一定比例,招录自治县本籍报考人员。对乡镇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可以采取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录自治县本籍报考人员。
自治县对确需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简化考试程序聘用或进行考核聘用。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补充。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3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组织、职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侗族公民。
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
第16条
自治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可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发展。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18条
自治县坚持对外开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调整经济结构,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加速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1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自然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本县合理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给予支持。
第20条
自治县依法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增强县城集聚人口、资源、产业等要素资源能力,加快中心城镇、重点乡镇、特色乡镇建设,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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