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07-31 · 共 7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3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农牧业农村牧区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牧业强区,助力农业强国建设。
第4条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农牧业转型发展,推进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经营方式、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牧业,扩大农牧业优质资源数量,增加绿色农畜产品产量,提高农牧业发展质量,构建现代化农牧业发展新格局。
第5条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宜种则种、宜养则养,立足本地区农牧业资源优势,优化布局和生产结构。
第6条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导向的工作机制。
第7条
自治区建立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金融管理、乡村振兴、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相关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相关工作。
第9条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尊重农牧民意愿,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
第10条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强化农牧业资源保护利用,巩固提升农牧业基础设施,健全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11条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13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1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保护性耕作、提高黑土地耕层厚度和有机质含量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15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盐碱地资源调查,合理编制盐碱地综合利用规划,加大盐碱地改造提升力度,加强适宜盐碱地作物品种开发推广,提高盐碱地综合利用效率。
第16条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严格实行草原分区用途管控,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等制度。
第17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高效设施农牧业发展机制,因地制宜发展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设施农业和现代设施畜牧业,推动设施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第18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强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减少渠道渗漏,推广节水改造措施,提高农牧业用水效率。
第19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推动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强农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农畜产品末端冷链设施设备应用和改造提升,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中小城镇和具备条件的农村牧区延伸。
第20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牧业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开展分区域、分作物、分灾种的农牧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加强饲草料储备,提高生物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和重点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提升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 ​ 第三章 生产能力建设 ​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