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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3-08-02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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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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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证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4条
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应当保证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
第5条
自治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考核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储备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储备粮相关工作。
第7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区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并对信贷资金进行监管。
第8条
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企业承担自治区级储备粮储备任务,应当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 设区的市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对储存的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9条
鼓励支持粮食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绿色科学储粮水平。
第10条
动用储备粮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确定和调整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和品种。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每三至五年核定一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储备规模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调控需要确定本级储备粮规模。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储备粮规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下达购销计划,由储备粮承储主体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14条
储备粮的储存结构应当科学、合理。储存的品种包括小麦(小麦粉)、稻谷(大米)、玉米和食用植物油等。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含成品)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15条
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原粮应当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宜存标准和食品安全等标准。储存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等标准。
第16条
储备粮入库成本由本级财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竞价交易价格或者收购价格及相关费用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 第三章 储存管理 ​
第17条
除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企业外,储备粮承储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分级确定。
第18条
储备粮原粮承储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检测场所,具备检测粮温、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粮食保管、质量检验和防治等相应知识技能的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9条
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承储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二)具备相应资金筹措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四)粮食储存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 (五)具备常规检化验条件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对所储存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六)交通便利,在应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做到随时调用,保质、保量供给储备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0条
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对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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