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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06-27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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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
第5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6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对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城 镇
第8条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不得实施擅自拆墙改扩门窗改变外立面原设计等行为。
第9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夜景照明、户外广告、招牌、标志标牌、橱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完好。设施有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市容容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
第10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通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设备应当规范建设,由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由权属单位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新建管线应当入地埋设。
第11条
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雕塑、街景小品等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第12条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雨篦等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其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维修更换。无法确定管理维护单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13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明显标识,保持卫生清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厕所。
第14条
实行互联网租赁的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其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和停放规定。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使用、停放的监督和管理。
第15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划定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的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划定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集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洁,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划定的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收市及时清理垃圾、污渍。
第16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硬质围挡、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
(二)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污染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三)施工现场物料、机具等摆放整齐;
(四)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7条
城镇住宅小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扔垃圾、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第18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应当立即清除。养犬者还应当遵守有关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19条
车辆修理、装饰、清洗等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区域作业,配置废弃物收集设施,按规定处理污油、污水,不得妨碍门前道路通行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设备、废弃物。
第20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市场和废旧物品回收网点。
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和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采取设置围墙、地面硬化、遮盖等措施,防止收储场所扬尘以及回收物溢流、散落,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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