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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地方法规2023-07-28 · 共 7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8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6 条
当前版本
2017-01-20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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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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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4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5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6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和执行。
第7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依法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第8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9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10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11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 ​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计划。
第13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国家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可以适时调整。
第14条
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任期内完成制定、修改的法规,条件成熟时制定、修改的法规,以及根据情况和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的法规。
第15条
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立项论证、调研论证项目,以及根据需要安排的预案研究、立法后评估项目和法规清理工作。
第16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 第三章 法规案起草 ​
第17条
起草法规案应当坚持地方立法的原则,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起草法规案应当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第18条
立法项目起草前一般应当先进行立项论证。 立项论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提出立项申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立项论证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立项、不予立项或者暂缓立项。立法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立项论证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立项、不予立项或者暂缓立项。 立项论证的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上位法的执行情况、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核心条款。
第19条
对于主题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情况复杂、暂时难以进入立法程序的项目,可以先进行预案研究。 预案研究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牵头,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工作组,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组,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制度设计及法理依据等共同开展研究。具备立法条件时,进入立法程序。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起草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对起草工作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立法项目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法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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