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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6-07 ·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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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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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审议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者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提出主席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五)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六)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
(七)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事项,由常务主席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的内容,确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报告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6条
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可以组织专题讨论。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所在的代表团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9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在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由会议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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