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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3-07-21 ·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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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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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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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第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1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11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1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1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日前,主席团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1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和召集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1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答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1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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