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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8-07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07
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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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4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审管衔接、线上线下融合的“阳光政务”体系。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务服务政策措施,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问题。
政务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辖区内农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务服务事项
第7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类别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组织同级政务服务机构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利企便民的原则。
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政务服务机构,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依法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推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明确,且是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出现“有关材料”“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10条
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应当通过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服务平台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运行等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部门单设政务服务窗口,应当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部门,代表本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将其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委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其他政务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办理。
第13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本机构驻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各政务服务机构的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受理、审查、决定、颁证及送达办理结果等职责,负责督办本机构承办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等工作。
第14条
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综合咨询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综合性咨询、引导等服务;应当设置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第15条
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并指引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政务服务机构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16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即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结;经审查不属于即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作出书面决定。
经审查,政务服务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7条
市、县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交换,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全面对接、深度融合,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线上线下均能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18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外,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
市、县级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体中心应使用同一系统平台受理申请,避免不同业务系统间重复录入。统一规范线上线下审批流程,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可网上补齐补正、可查询办理进度、可送达办理结果,保证政务服务事项线上“一网通办”,线下最多跑一次。
第19条
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并出具电子凭证。
推行在线联合办理机制,对依法由两个以上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其中一个机构牵头接受网上申请,并转告有关机构分别提出办理意见,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第20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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