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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7-26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6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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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总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4条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5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报告、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6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
第7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8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9条
主任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主任会议拟订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10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日程、会期和列席人员范围等。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同时将拟提请审议的主要文件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第11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2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六)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13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14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联组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由若干名召集人按要求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报告。 分组会议结束后,召集人应当将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15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在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过程中,属于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16条
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履职及公民旁听提供便利和服务。 ​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第17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
第18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19条
对于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罢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罢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20条
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也可以作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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