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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8-09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3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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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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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营造全民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交流合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高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相互协作,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开放市场。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开展干部联系企业、走访企业等活动,主动收集企业诉求,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5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员工信息采集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 探索推进“一业一证一码”改革,将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并加载二维码,实现一证准营、一码查询。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办理流程。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对市场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对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技工强市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和孵化作用,为市场主体培育各类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第7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等,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 深化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第8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结果、监管等信息,为市场主体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跨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第9条
依法扶持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运行监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或者技术标准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同步更新,实现同一事项在市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落实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
第13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一网通办”。 有关单位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对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单位应当围绕市场主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事项,推出“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网上并联审批。 探索人工智能审批服务方式,提升审批效能。
第14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及时更新。清单之外,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推行证明事项互认共享制度。
第15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6条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登记、审批决定。
第17条
政府及其部门、市场主体使用、制作、形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互认互通。
第18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时限、申报材料清单等,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与规划、消防、市政公用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一次填报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及时推送。
第19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统一公布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简化审批手续,减免各项费用,合并办理相关证书,加速项目开工。
第20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有关单位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过户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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