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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条例地方法规2023-07-25 · 共 8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5
四川省旅游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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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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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经营、旅游活动、旅游安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景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对管理范围内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宣传推广等进行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业发展、旅游安全、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库,并实时更新完善。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文化、旅游资源,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建设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产业园区和消费聚集区。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合理利用优秀人文资源和优质自然资源,建设旅游精品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名单,指导和支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支持科技、文化、体育、旅游、会议展览等行业组织、经营者加强信息沟通和平台建设,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和展览、科技交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节庆活动等,开发和推介相关旅游产品与线路,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本省旅游形象的宣传,向国内外推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第11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协会、景区协会等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提供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等作用。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支持和鼓励旅游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加强对旅游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第13条
对在旅游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15条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16条
对适宜协同发展或者联动合作的区域,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统筹进行跨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17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凸显地方特色,遵循整体布局、严格保护、合理开发、优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18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相衔接,并与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编制与旅游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依法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第19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等规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20条
支持旅游资源富集、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完善协调发展机制,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营造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社会环境和放心旅游消费环境,实现全域宜居宜业宜游,构建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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