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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快递条例地方法规2023-08-09 · 共 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09
徐州市快递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抛扔、踩踏等方式暴力分拣快件造成快件损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2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3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设施或者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收件人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4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秩序,违法封堵快递场所、扣留快件,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快件寄递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