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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3-05-31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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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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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 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2条
鼓 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 、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 等 通过多种方式 参 与、服务乡村振兴。 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乡村振兴建设。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严格执行耕地和 永久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 农作物新品种和农业新技术、新装备, 提高粮食 和重要农产品保障 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 等鼓励粮食生产的 政策 措施 , 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稳步提升 粮食生产效益 ,提高农民 和农业经营主体 种粮积极性。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采取措施防止闲置、荒芜耕地 , 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加强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 管理 ,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等 基础 设施建设投入, 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采取增施 有机肥 、节水灌溉、休耕轮耕等措施,培肥地力 ,提高耕地质量。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 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推动 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 区域自然资源禀赋, 支 持 果业、畜牧业、设施农业和区域 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加强“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产业强 镇 、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建设, 培育龙头企业 和 农产品加工 园区 , 推进 农业产业化进程 。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特色优势资源为依托,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 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现代种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业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及商贸流通业、农村电商、乡村手工业等涉农产业, 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深度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特色小镇 ,发展红色旅游 、 乡村 全域 旅 游。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完善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和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 健全 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培育、保护和推广,建立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 提高品牌影响力和带动力 。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物流电商企业开展 特色农产品出口,拓展国际市场 。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当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与 “一带一路” 沿线及其他国家、地区 农业科技国际合作, 提升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国际 影响力、 竞争力。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 体系 建设,提升科 技支撑 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智慧农业 云平台和农业大数据平台,促进 现代农 业、污染防治、乡村环境治理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 强 农业 种质 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 、新产品 研发示范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 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应 当支持农机装备的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推 进 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加强 特色产业农机化 技术 示范 力度 ,促进宜机化设施配套,推进农业 向 机械化 、 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服务协会、寄递物流企业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农机作业、科技服务、统防统治 、烘干收储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户与现代农 业发展有机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示范创建、专项扶持、技能培训、组织创新等措施提升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质量。以粮油作物社会化服务为重点,兼顾支持开展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领域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引导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服务资源整合利用。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通过支持发展社区工厂等方式,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 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发挥联农带农作用, 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共同发展, 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 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 落实农村 人居 环境 整治 责任 , 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 考虑 当地 自然条件、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卫生厕所,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公共卫生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县 (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完善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推进农村 生活垃圾分类 减量和利用 。 各级 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水环境治理, 保障 农村饮水安全 ; 以 控源截污 为根本,综合采取 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 , 推进农村 黑臭水体整治与 生活污水 、垃圾、养殖粪污等污染统筹 治理,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
第14条
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 面向 农村 的 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 设 。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在基层治理中的 积极 作用, 破除 薄养厚葬、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大操大 办、攀比炫富等陈规陋习,引导 村民自觉 抵制非法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 文明 乡村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统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与乡镇综合文化站、 农家书屋、 乡村 文化 广 场、村史馆、体育 设施 等设施建设 ,加强基层公共 文化设施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 建设 , 提升服务效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惠民工 程,组织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 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基本文化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 , 加大古村落、古建筑、地貌景观、工程遗产、农业遗迹、重要文化遗产等保护力度,传承好秦腔等 戏曲和民歌、泥塑、刺绣、剪纸、皮影 等 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 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强法治观念,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水平。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 做好农村 法律服务 工作。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加强村警务室建设,强化乡村群防群治力量,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乡村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技防系统建设,强化乡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森林、自建房等安全管理责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建设平安乡村。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体系,提升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惩治乡村黑恶势力、黄赌毒盗拐骗抢行为、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以及 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 等 违法犯罪行为 。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乡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建 立健全覆盖乡村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政务平台建设与政务公开,推动乡镇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式办理、部门信息系统一平台整合、社会服务管理大数据一口径汇集, 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 基层党建、公共 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 鼓励引导和利用社会力量推进数字 乡村治理 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乡村治理模式, 提高 乡村治理 数字化、便民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 村级便 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 完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构建覆盖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业农村大数据专有云,对接全省涉农平台系统,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农业农村基础数据采集和现有农业自然资源、集体资产、农业种质资源、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基础数据资源汇聚,完善行业库建设,编制农业农村数据资源目录。 开展粮食和生猪、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以及苹果、猕猴桃、茶叶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推进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畜牧业、渔业渔政、农业机械、农田建设、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市场供应链等数字化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电商平台、技术、数据和金融资源,整合县域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带动农户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产品网络销售市场化运营机制。 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网络营销技能培训, 提升农民 获取信息、管理生产、营销农产品等能力 。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 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优化城乡 公共 资源配置,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 、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加强县域综合服务能力, 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发挥乡镇服务农民的功能,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促进城市资源要素有序向乡村流动, 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 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 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城乡学校共同 体建设,优化城乡 学前 教育资源布局,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加强 紧密型 县域医疗 卫生 共同体建设, 实施 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 加强乡村卫生室建设 ; 建立覆盖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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