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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7-27 · 共 9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7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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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武威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法律、行政法规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督促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黄河流域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黄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黄河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5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黄河流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状况。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第7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经建设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8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
第9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归集至信息共享系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10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围绕建设精神富有的现代甘肃,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延续黄河文化根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造彰显黄河文化、展示黄河文明的重要窗口。
第11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2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水土保持、水文、气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列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展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以及本省国土空间规划,构建以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省级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国家层面相关规划、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本省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构建沿黄生态带、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中部沿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生态、生产、生活总体布局。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黄河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稳定生态保护空间,优化农业空间,合理控制城镇发展空间。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辖区范围内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16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岸线管控要求,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17条
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作出总体布局。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按照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进行管理。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空间开发保护布局,推进绿色发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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