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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地方法规2023-05-26 ·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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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当前版本
2006-05-26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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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四)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五)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5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地方政府债务等开展监督。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地方政府债务等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上述具体工作,负责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对相关领域预算决算草案、部门预算决算草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可以成立预算审查人大代表专业小组,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可以建立专家队伍为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服务。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公开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13条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三)部门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四)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六)专项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七)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预算草案和专项资金安排等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对重点审查的事项进行专题审议、集中审核。
第15条
对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可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否合理应用;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相匹配;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是否统筹衔接;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16条
对一般公共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完整性情况;
(二)非税收入依法规范管理情况;
(三)预算支出总量及其增减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
(五)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安排情况;
(六)部门预算各项收支纳入预算情况,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情况,项目库建设、重点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新增资产配置、结转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转移支付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以及使用绩效等情况。
第17条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等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第18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情况;
(二)国有资本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情况;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第19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
(二)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情况;
(三)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情况;
(四)基金运营投资情况;
(五)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预先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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