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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市绿化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8-08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08
武威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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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区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对城市绿化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体现地域特色,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加大城市绿化投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财政、住建、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务、文体广电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6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与自然资源、林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文体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的长效机制。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绿化科学知识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绿化、支持绿化、建设绿化、爱护绿化的良好氛围。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本土特色优势品种的保护和培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
第9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绿化及其保护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13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加强道路、铁路和城镇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要求。
第14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中河流、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第15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改善城市整体的生态环境,植物造景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寒、耐瘠薄、抗风沙的本地适生植物,广泛栽植市树市花,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坚持以节水为导向,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资源;充分运用节水造林种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16条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围栏、墙体、高架道路等进行立体绿化。
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区域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对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17条
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生态停车场、停车位。
第18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临时绿化要求,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第19条
代征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政府储备项目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按规定移交给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确认书》。接收单位凭《代征绿地移交确认书》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负责进行绿化建设。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附属绿地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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