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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3-07-28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28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当前版本
2007-01-10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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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
第3条
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治机关驻石碌镇。
第4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第5条
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6条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第7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8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9条
自治县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治县依法保障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10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修改自治条例,制定和修改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地方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14条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15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名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16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民族政策,采取措施,大量培养各级少数民族干部,逐步使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不低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并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当划定一定的比例从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中选拔任用。
自治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7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由自治县提出招录名额和少数民族人员所占的比例,报请上一级国家机关核准。
第18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省内外大专院校学习培训或者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提高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19条
自治机关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编制限制。
自治县对引进的各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和生活补贴,并照顾其配偶就业,其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本地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20条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自治县内的少数民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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