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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8-14 · 共 2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14
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规范与倡导、激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6条
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树立和提升怀化国际陆港之城文明形象。 ​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
第7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得从建筑物、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开展广场舞等使用电子设备的活动,控制外放音量,合理选择活动时间、地点和方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等,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六)爱护并且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吐渣、便溺,不得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墙面、楼道、电梯、厕所、电杆、配电箱、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种菜、熏腊肉和焚烧冥纸;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五)外出遛犬牵绳,即时清除宠物粪便; (六)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八)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不得闯红灯、翻越交通护栏、乱穿马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不抢座、不霸座、不喧哗; (三)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等共享交通工具; (四)不得在公共站场等非指定区域乘车揽客; (五)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不得乱搭乱建、乱丢垃圾; (三)保持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通畅、整洁,不堆放杂物; (四)电动车辆在指定位置或者使用规范装置充电; (五)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和谐,共建文明村镇; (二)保持人居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三)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 (四)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在校园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体罚、侮辱学生; (三)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友爱互助,不得欺凌同学,不得沉迷网络游戏; (四)家长和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关爱师生,不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
第13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使用文明语言;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不得传播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四)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进行网络直播和发布信息;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景区、景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自然人文景观、旅游设施; (三)尊重当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 (四)诚信经营,不得欺客宰客;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倡导下列公益文明行为: (一)诚信友善、见义勇为; (二)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 (三)参与济贫帮困、特殊群体关爱、交通文明劝导等慈善或者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拥军优属活动,弘扬爱国拥军优良传统; (五)参与法治、科学宣传普及等活动; (六)参与红色文化基地和文物设施保护等文化传承活动; (七)其他公益文明行为。
第16条
倡导下列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一)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浪费;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养成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的习惯; (五)参与全民阅读、健身活动; (六)其他健康生活行为。
第17条
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培育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家训,做到互敬互爱、平等相待、和睦相处; (二)孝敬父母长辈,爱幼护幼育幼,弘扬敬老爱幼传统美德; (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摒弃高价彩礼、低俗婚闹等陈规陋习;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 ​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
第18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加强文明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曝光。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等设施。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机场、车站、码头、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志愿者服务站和文明引导标识,配备无障碍厕位、急救设备、母婴室等设施。
第20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的表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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