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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8-03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03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2007-10-25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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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持人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
第11条
下列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列席会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程和议程草案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资料应当提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第16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20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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