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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08-18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18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2022-06-13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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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库尔勒香梨产业发展相关活动,保障库尔勒香梨质量安全,提高库尔勒香梨果品品质,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区域内库尔勒香梨种植管理、质量监督、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扶持与服务等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3条
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企业带动、科技创新、品牌引领、绿色高效、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4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各类风险管控,保障果品质量安全,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气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培育发展库尔勒香梨行业社会组织,库尔勒香梨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为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县(市)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建设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等相衔接。
第7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和完善库尔勒香梨种植、质量、等级、检验、贮藏、包装、加工、运输等全产业链技术规程,推进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8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库尔勒香梨全产业链、全流程数字化大数据中心。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全产业链与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激发发展活力。
第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投资方式,参与库尔勒香梨生产、贮藏、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
第10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库尔勒香梨产业的宣传、推介,扩大库尔勒香梨品牌的影响力。 ​ 第二章 种植管理 ​
第11条
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库尔勒香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基地土地应当相对集中连片,实现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种植。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出境水果果园、有机果园生产基地。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推进库尔勒香梨规模化生产。
第13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库尔勒香梨品种资源的创新、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库尔勒香梨品种选优,建立优良品种资源圃,完善良种繁育体系。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依法建立库尔勒香梨优质品种资源繁育基地,开展品种资源科学研究。
第14条
从事库尔勒香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第15条
库尔勒香梨种植者应当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16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普及绿色、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农药、肥料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第17条
库尔勒香梨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库尔勒香梨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库尔勒香梨种植者建立生产记录。
第18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质量不合格的农药、肥料等行为。
第19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果园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尔勒香梨果树生长特点和需水规律,建立配水制度,科学制定用水计划,实行定额管理,保障果树生长用水。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种植者采用高效节水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20条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风、低温、沙尘、冰雹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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