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7-31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31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建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生态价值实现先行区、生态教育展示样板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大熊猫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发展、共享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大熊猫国家公园由国家批准设立,是以保护大熊猫野生种群及其栖息地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批准的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第6条
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职责;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可以根据授权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并相应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关系。
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共建共管机制,引导原住居民形成绿色低碳、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产生活方式,共同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及周边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大熊猫国家公园影响力和知名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工作的氛围。
第9条
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援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对在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管理机构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等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11条
管理机构应当自大熊猫国家公园勘界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和界线,设置界碑、界桩、电子围栏和公共标识识别系统等界限标志。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为大熊猫国家公园提供支撑服务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13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14条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大熊猫种群保护、栖息地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廊道连通等重大生态工程。
第15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设置保护野生动植物标志、地名导向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以及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服务设施标志。
第16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公园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开展保护管理活动,逐步建成智慧国家公园,提高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水平。
第17条
大熊猫国家公园内村(社区)和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和管理要求。
村(社区)的建筑外观、建筑风格、环境景观和配套设施等,应当与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和人文景观的风貌和特色保持协调。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8条
大熊猫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包括:
(一)大熊猫及其栖息地,以及同域分布的野生动植物;
(二)森林、草原、湿地、河流、冰川等自然生态系统;
(三)独特的自然景观、地质地貌,以及历史文化遗迹;
(四)需要保护的其他资源。
第19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经济社会状况等调查统计成果进行系统整合,构建本底数据库。
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开展大熊猫、大熊猫栖息地以及同域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专项调查。
第20条
大熊猫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管控目标、利用价值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异化保护管理。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