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5-08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08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网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安排,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引导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 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 ​
第7条
公民应当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8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言行得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遵守现场秩序,尊重演职人员,文明喝彩; (五)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设备和时间,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六)遵守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规定,保持安静; (七)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按照规定保持静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八)其他行为规范。
第9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二)减少垃圾生成,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遵守控烟规定,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六)其他行为规范。
第10条
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三)驾驶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经过积水路段时低速行驶; (四)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五)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等候、有序排队,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规范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各类设施,并主动为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七)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八)其他行为规范。
第11条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革命旧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资源; (二)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 (三)遵守景区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其他行为规范。 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引导文明旅游。
第12条
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助,依法依规、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合理使用公共区域,爱护公用设施,规范停放各类交通工具; (五)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六)其他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维护家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勤俭持家,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二)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 (三)孝亲敬老,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四)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用延安精神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营造有序、安全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三)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着装得体,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四)学生应当践行文明礼仪,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医院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文明候诊、有序排队,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市场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实价,买卖公平,信守承诺,不以次充好、缺斤少两; (二)不虚假宣传,杜绝虚假广告; (三)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集市贸易市场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经营规范,并设有管理机构或者投诉电话提示牌; (五)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提供低俗产品和服务; (六)其他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 (三)抵制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污秽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拒绝网络暴力; (四)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网络素养,增强公民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饲养宠物的种类应当符合规定,依法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 (四)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移风易俗方面,自觉遵守和倡导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铺张浪费、不奢侈攀比,提倡不收礼金; (二)厚养薄葬,提倡火葬,提倡网上祭扫、鲜花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 (三)办理丧事活动时,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低俗表演、闹婚、冥婚等陋俗; (五)其他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践行健康环保生活、绿色发展理念方面,鼓励和倡导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能源资源,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 (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三)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四)爱惜粮食,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避免餐饮浪费; (五)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六)其他行为规范。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