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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3-05-31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31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为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4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6条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对下列情形中的涉案财物,经提出机关提出后,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一)违纪、职务违法案件; (二)刑事案件; (三)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 (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五)国家赔偿、国家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由提出机关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一致,并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第9条
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应当填写价格认定协助书,并附涉案财物相关材料。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涉案财物名称、种类、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出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涉案财物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10条
价格认定机构自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涉案财物相关材料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或者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三)涉案财物灭失或者其状况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而提出机关未提供价格认定所需材料的; (四)其他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所需材料不齐全的。 提出机关按照要求补充材料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受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的; (二)未经协商一致,提出机关越级提出价格认定的; (三)未按规定补充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13条
对需要进行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或者鉴定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机关,由提出机关送有关机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并提供有效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14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门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价格认定。 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岗前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能力考核,提升价格认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15条
价格认定人员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的情形。 价格认定人员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而未自行回避的,提出机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16条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调查、测算、审核。
第17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价格认定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相近财物的平均市场价格、质量状况、重置价格、新旧程度、预期收益等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难以取得当地市场价格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并进行区域差异合理修正后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等无法取得市场价格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第18条
价格认定人员在现场查验和市场调查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阅相关文件和材料。需要向涉案财物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资料的,提出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19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方式听取提出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第20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物品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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