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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3-07-31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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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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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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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当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二章 会 议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主席或者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安排,盟辖旗、县(市)、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会议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5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交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和说明。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向提案人说明。
第16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17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德、能、勤、绩、廉的基本情况;
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必要的时候由全体会议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20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查,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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