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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3-07-31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7-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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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代表议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4条
代表和代表团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有义务支持和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5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议案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办理或者实施。 ​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
第6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7条
代表议案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事项; (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8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设区的市、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9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关于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第10条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第11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
第12条
少数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翻译。 ​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审查 ​
第13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预备会议通过,任期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第14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设办公室,在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为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供服务,承办具体事务。
第15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两天内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意见,需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第16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列入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建议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三)建议不作为议案处理。
第17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列席议案审查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可以就代表议案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18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人和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19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第20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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