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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3-08-1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18
白银市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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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生态安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祖厉河流域水环境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指祖厉河流域,是指祖厉河干流、支流所涉及的白银市会宁县、靖远县的相关行政区域。
第3条
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防治结合、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指导、督促落实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祖厉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祖厉河流域各级河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祖厉河流域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水土保持、河道采砂、河道治理及水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本省和市编制的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规划,对祖厉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祖厉河流域耕地保护和矿产开采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森林、草原的保护管理及湿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县城及重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祖厉河流域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域联合执法协同机制。 本市与定西等市建立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机制,开展祖厉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协同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7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8条
祖厉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祖厉河流域各历史时期文物、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各类文化的传承利用。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并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破坏祖厉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在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修复与治理 ​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全流域水源涵养区、重要水源补给地、各类水体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力度,构筑黄河上游华家岭水土保持生态屏障。 (一)适度扩大华家岭山系、铁木山、屈吴山林带面积,加大补植补造、抚育复壮力度,有序增加森林蓄积量; (二)开展草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治理,加强荒漠化土地和退化草原治理,加大草原生态建设与保护力度; (三)加强祖厉河流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以祖厉河、苦水河、关川河等天然河流湿地为重点,以侯家川齐靳、乌兰镇红嘴子等湿地以及米峡、鸡儿咀等水库为补充,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 (四)积极拓展补充水源,采用人工增雨(雪)、洪水资源化等措施,增加流域水资源。
第11条
祖厉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的范围,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减少流入黄河泥沙量。 禁止在祖厉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为重要水体保护区,采取措施保证其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祖厉河源头区; (二)自然保护地水体; (三)重要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原、湿地; (四)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划定的重要水体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重要水体保护区内禁止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从事破坏水环境、减少水域面积的养殖等活动。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祖厉河断流时间长短和缺水严重程度,制定生态补水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14条
祖厉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岸线保护与修复,按照防洪要求,组织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 岸线保护应当优先采用生态化措施,建设生态驳岸,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第15条
祖厉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河谷湿地生态修复区、水源涵养保护区,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安全缓冲区。 ​ 第三章 河道管理 ​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实施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治理祖厉河入河口河道,综合整治岸线和区域环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优化祖厉河入河口生态空间布局,加强祖厉河入河口生态空间管控。
第18条
祖厉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 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祖厉河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定可采区、保留区,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祖厉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19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废水处理设施,采砂、轧砂、洗砂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 范围、深度、总量、作业方式等内容进行。 河道采砂应当即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即时复平采砂坑道,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平整河道。
第20条
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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