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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地方法规2023-08-08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8-08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2012-11-06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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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推进健康南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制度化。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持续开展卫生城市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县(市)、卫生镇(乡)、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创建和巩固提升活动。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8条
爱卫会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相关基础数据在区域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时监督、动态管理、科学统筹。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向爱卫会及时、准确、完整推送爱国卫生相关基础数据。
第9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完善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个人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遵守公共卫生规范,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可以招募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助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普及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妨害和破坏爱国卫生运动的行为。 爱卫会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投诉举报事项,反馈处理结果,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 第二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计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传播健康文化,增强公众公共卫生健康责任意识。
第14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和理念,预防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保护职工健康。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健康教育,针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关注的健康问题,普及健康知识和理念。
第15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典型宣传等方式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时,应当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警示健康风险,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机场、车站、码头、图书馆、影剧院、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并适时更新内容。
第16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主动提供健康指导。
第17条
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配备校医或者专(兼)职保健教师、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
第18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加强健康自我管理,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健康素养,养成健康饮食习惯,推行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倡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
第20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 下列室外特殊场所和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以及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外公共场所;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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