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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1-05-31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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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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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皖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三、删去第五条。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确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七、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或外地的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参加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在具体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时,由选举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组织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八、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